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管委组织人事处、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力助推企业招工用工和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企业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有关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企业新进员工、转岗职工“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人员范围
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起新录用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生产的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和企业转岗职工,且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二、以工代训方式内容及考核
岗位技能培训内容、方式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并考核,应包括职业道德、行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疫情防控知识等内容。
三、以工代训期限及补贴标准
“以工代训”期限不少于1个月,由企业驻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组织职工参加以工代训的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四、培训及补贴申领流程
(一)备案申报。企业应于开展“以工代训”2日前向驻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并提交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工代训”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培训内容、培训实施方案等材料。
(二)补贴申领。以工代训结束后,企业应向驻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发放培训补贴,并提交“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税务发票、“以工代训”有关图片等相关材料。
(三)补贴支付。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申领补贴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再行申领。
(四)“以工代训”补贴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初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当月资金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当月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再下拨县、区。
五、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积极组织新录用职工、转岗职工参加“以工代训”,全力促进企业招工用工和复工复产,培训人员信息及时录入自治区、市信息系统,培训人数纳入各县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对虚报套取冒领“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和失职渎职、审核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联系人:黄晓萍,联系电话:0777-5987280。
附件:
1.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表
2.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印发
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以工代训”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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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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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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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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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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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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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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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训培训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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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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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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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500元/人 |
申请补贴总金额 |
总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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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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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培训 补贴的主体承诺 |
本单位已知晓并充分理解申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确认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符合补贴相关要求。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或其他任一不符合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情形,本单位愿意退回已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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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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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主体有 人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同意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总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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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人社发〔2020〕30号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组织企业新招用员工转岗职工“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