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财金发〔2020〕19号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金〔2020〕21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企业复工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金监银〔2020〕9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财政贴息复工贷款发放及贴息资金申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金监银〔2020〕12号)精神,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一)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类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并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我区相关行业和领域实际需求,另文组织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列入全国性名单的有关工作,明确相关程序、支持范围、报送条件和管理要求,持续做好跟进增补名单的准备工作,适时增批补报相关企业名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做好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不允许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企业列入名单享受政策优惠。
(二)提供优惠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上述9家全国性银行广西机构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我区企业发放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财政贴息申请。
1.贴息条件。注册地在广西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对2020年1月1日后中央疫情防控期内新增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自治区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贴息总和不超过10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2.申请流程。企业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说明、企业账户信息等(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其中,非广西区内银行发放的贷款,借款企业需自行提供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证明材料。
3.审核流程。同一笔贷款获得各项贴息总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申请材料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20年5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2020年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4.资金拨付。待财政部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后,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自治区贴息部分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
二、做好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一)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1.名单申报审核。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自治区重点保障企业支持范围、选择标准和相关程序,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并审核提出初审名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农业、服务业企业初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企业初审。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财政厅对初审名单进行联合会审,确定自治区名单。
2.贴息条件。对自治区名单中已上报国家但未能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其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3.名单推送。2020年6月20日前,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自治区名单并推送至市县相关部门。各级各相关部门通知自治区名单内的当地企业。
4.申请流程。企业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说明、企业账户信息等(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5.审核流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企业申请材料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20年7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6.资金拨付。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根据自治区审核情况,自治区直属企业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拨付,市县企业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拨付企业。
(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
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申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文组织,市发改委对接落实。
三、加大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力度
(一)名单申报审核。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对未纳入全国性名单、自治区名单且注册地在钦州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并审核提出初审名单,再由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对初审名单进行联合会审,确定名单。
(二)贴息条件。对未纳入全国性名单、自治区名单的企业,其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新增由钦州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市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20%给予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财政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名单推送。2020年7月20日前,市相关部门确定名单并推送至市、县(区)相关部门。各级各相关部门通知名单内的当地企业。
(四)申请流程。企业于2020年8月2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说明、企业账户信息等(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五)审核流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市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及企业申请材料于2020年9月10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六)资金拨付。贴息资金从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根据审核情况,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拨付。
四、企业复工贷贷款贴息
(一)享受复工贷贴息的行业企业
在钦州市注册经营的以下企业可享受本贴息政策:
1.工业企业。重点企业建议名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提出,各银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
2.人民银行统计口径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含房地产企业)。
3.民营企业。包含私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办,获取有关复工复产重点支
持企业名单,优先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提出的重点企业建议名单内企业,优先支持复工率高、产值新增潜力大的行业企业,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
房地产企业不在本次贴息政策支持范围。2020年以来巳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政策,申请享受本政策的企业今年内原则上不得再享受其他自治区财政贴息政策。现有贷款未到期提前还款立即申请本贴息贷款的不予支持。
(二)参与银行机构及贴息贷款范围
1.参与银行机构。辖内国有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由1家银行发放财政贴息贷款。
2.贴息贷款种类。在政策执行期间,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含新发放、到期续贷和到期还清再贷,不含展期)的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享受本政策。以下贷款不得享受本政策:
(1)在政策执行期间原有贷款未到期提前还款后又重新申请的贷款(包括跨行申请贷款)。
(2)异地银团贷款、票据贴现(转贴现)、委托贷款、外汇贷款、银行卡透支等。
3.贴息贷款发放时间。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或贴息资金用完之日截止(两者中先到即止)。
(三)贴息方式、额度及利率要求
1.贴息方式及额度。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银行机构直接按降低2%后的利率向企业发放贷款,再由银行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2%的利差补贴。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财政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利差补贴由自治区财政与企业所在地市、县(区)财政按1∶0.4:0.6比例分担。
2.贴息贷款利率要求。各银行机构向存量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发放财政贴息复工贷款,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本行向企业最近一次发放同类贷款利率下浮2个百分点水平;向本行流动资金贷款首贷客户发放财政贴息复工贷款,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应不高于该银行所属银行类别2019年度同类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下浮2个百分点水平。鼓励银行机构向新客户发放贷款,对向新客户发放财政贴息复工贷款占比大的银行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资金计划额度倾斜。
(四)贴息资金分配、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1.竞争性调整贴息计划额度分配。初次分配原则上按各银行机构2019年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新增额占比各50%权重分配贴息资金计划额度。对新引进(设立)的银行机构,因其基数较小,在分配计划额度时可给予适当支持。各银行机构应将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信息每周和每月末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企业所在地金融办。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计划额度进行初次分配,根据各银行机构向工业企业、新客户企业发放贴息贷款占比情况及贴息额度使用进度,适时调整各银行机构未使用贴息计划额度,直至2020年6月30日或用完为止,并对各银行机构是否在分配的计划额度内发放贴息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2.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首次申请时间另文组织,后续申请时间为季度结束的最后一日前(2020年第四季度申请时间提前至2020年11月30日)。对首次申请的贴息资金采取“预拨制”,按合同期限内应享受的利差补贴一次性预拨给银行机构。后续按季度进行据实结算,对首次申报后至2020年6月底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应补贴利差按季度予以补贴,对因客户提前还款导致多补的资金予以及时扣回。
(1)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各银行机构将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汇总至自治区内本系统最高管理层级机构,由最高管理层级机构将自治区财政贴息情况(附件4)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将市县(区)贴息情况由相应银行分支机构向当地金融办申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市县(区)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对复核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不予利差补贴。
(2)贴息资金的拨付。对自治区财政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追加预算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拨付给银行机构。对市县(区)财政贴息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拨付。各级财政原则上应在银行机构贴息申请之日起一个季度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
五、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自治区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担保,且单笔担保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或者合规为中小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对2019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2020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申报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另文组织开展。
六、运用专项转贷机制
支持市县充分发挥专项转贷资金应急功能,优先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专项转贷资金的上一年累计周转规模的5%给予市县奖励,补充到专项转贷资金,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另文组织开展。
七、建立联动机制
市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成立钦州市强化金融信贷资金支持工作专班,负责研究落实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企业资金支持的相关重大事项,加强名单、贷款、资金等信息共享,做到快速反应、及时跟进,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并指导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共克时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名单制管理和物资管控;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和钦州银保监分局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审计部门要聚焦党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跟踪审计工作,其他各项审计也要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支持配合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主动服务。各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下沉服务、主动对接,向所在地企业宣传介绍政策,确保企业了解内容、知晓流程,跟踪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充分运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用好用足各项支持政策,有序快速推动企业尽快复工达产、扩大产能。
(四)加强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等相关财政金融政策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各银行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客户贷款用途真实性的核查,防止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低成本资金。享受上述财政金融政策的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各级各相关部门各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和钦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政策叠加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附件:1.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2.自治区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市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4.财政贴息复工贷款发放表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钦州市审计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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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属地区 |
贷款企业名称 |
贷款合同签订日 |
贷款额度 |
贴息期限 |
贷款合同签订日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 |
实际贷款利率(%) |
中央财政贴息金额 |
自治区财政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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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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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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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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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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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自治区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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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属地区 |
贷款企业名称 |
贷款合同签订日 |
贷款额度 |
贷款期限(年) |
实际贷款利率(%) |
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 |
贴息期限(日) |
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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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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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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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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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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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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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属地区 |
贷款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贷款合同签订日 |
贷款额度 |
贷款期限(年) |
实际贷款利率(%) |
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 |
贴息期限(日) |
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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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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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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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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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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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财政贴息复工贷款发放表
银行机构(盖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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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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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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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设区市 |
所在县(市、区) |
放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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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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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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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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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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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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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是否名单内企业 |
企业规模 |
企业性质 |
补贴 金额 |
是否存量流动资金贷款客户 |
企业联系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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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如是,最近一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
姓名 |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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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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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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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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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复核: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