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钦政发〔2017〕32号)和《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类型和审核发放

  (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钦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同一贫困劳动力在同一年度最多只能享受1次就业补贴。

  本通知所指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是指:2014年以来认定的全国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包括已实现脱贫且目前在政策享受期的人员。

  2.补贴标准。吸纳就业 10 人以下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 10 人以上(含)、 20 人以下的,按1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 20 人以上 (含)、30 人以下的,按 14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 30 人以上(含)的,按 1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于每季度终了1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1份;

  (2)《申请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1份;

  (3)《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1份;

  (4)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5)发放工资明细账(单)1份;

  (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审核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钦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并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社会组织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补贴期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补贴申请。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上个季度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由企业补贴到个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1份;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4)1份;

  (3)《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1份;

  (4)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5)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审核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资金来源

  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请各县(区)对申请补贴所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材料,可通过人社系统内部的社保系统和就业信息平台等进行核查、查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

  (二)各县(区)要及时将申请补贴企业和人员信息录入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申领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为各级人社系统开展补贴审核工作提供信息比对。

  (三)各县(区)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防止有关单位和个人骗取和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列支。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材料骗取或串通诈骗带动就业补贴。如发现将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资金,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各县(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带动就业补贴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社会组织),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补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

  4.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印发

  

 

附表1-4(就业补贴、社保补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