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疫情防控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扶持,支持企业加快建设、扩大生产,切实提升我市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能力,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持久战,现就我市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在钦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经营纳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重点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已享受自治区疫情防控相关资金支持的生产企业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企业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相关生产资质。
  3.企业在防疫期间利用原有设备和生产线或者采用新建、扩建、转产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销售。
  4.企业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对我市疫情防控发挥重要作用,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定为我市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钦州市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相关生产资质证明。
  (五)2019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新购设备或生产线的发票、采购合同等投入证明。
  (七)疫情防控物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明。
  (八)直观体现企业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现场图片。
  (九)申报承诺书。知悉《钦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对所提供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三、组织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将申报材料制作成FDF电子文档(即全部材料都在一个PDF文件中,扫描件需加盖公章,按上述材料顺序编列目录),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经发)部门收集汇总。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经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推荐申报工作,并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申报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四、其他
  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科朱凯,0777-3688605;市财政局工业交通科章泰海 ,0777-2895262。
 
  附件:1.钦州市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样式
  3.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